2015年9月15日晚,家住株洲市石峰区的男子刘某某,在喝酒后产生与隔壁邻居家12周岁的幼女熊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当晚22时左右,刘某某采取爬围墙、钻窗户的方式,潜入熊某某房间,趁熊某某熟睡之际,爬上了床。刘某某在亲熊某某额头时,熊某某惊醒并大叫呼救。刘某某遂逃离现场。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欲强奸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刘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刑法》第二十三条。
检察官提示:根据法律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使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仍将受到法律严惩,被判处较重的刑罚。

博柏利女神沐光香水上市:开启馥郁香水新篇章
雅诗兰黛携手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成功举办眶周美学专家研讨会暨眼周
雅诗兰黛携全新白金「黑钻逆龄水」探研逆龄秘屿
森呼吸鼻炎膏荣获国际大奖 为亿万鼻炎患者带来新希望
从专业背书走向科学种草,巨量星图「护肤尖子生」打造护肤科普IP新范式
植物医生首登央视 | 演绎纯净美肌护肤哲学